配方所用原料、配伍方式、用量、申報功能在已批準保健食品中屬于常見時,文獻要求是否可放松?文獻數量具體有何要求?
根據食品配方研發及申報功能不同,具體要求如下:
a) 產品配方原料、用量及配伍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已被公認的,且類似配方在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中曾使用過的,應提供相關文獻資料均不少于 3 篇。
b)產品原料為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中未曾使用過,應提供配方原料安全性和功能性相關的文獻資料均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學文獻均不少于 3 篇。
c)產品原料為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中曾經使用過,但以往未曾批準過相同申報功能的,應提供原料與申報功能相關的文獻資料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學文獻不少于 3 篇。
d)產品原料用量明顯超過公認安全用量的,應提供原料用量安全性相關的文獻資料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學文獻不少于 3 篇。
e)產品原料用量明顯低于公認有效用量的,應提供原料用量功能性相關的文獻資料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學文獻不少于 3 篇。
f)產品配方既含動植物原料又含非動植物原料的,應提供各動植物原料之間配伍安全性和功能性文獻資料均不少于 3 篇,并提供動植物原料與非動植物原料配伍使用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科學文獻均不少于 5 篇。
g)產品配方擬申報的功能不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范圍內的,文獻資料要求參照新功能評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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